也許對於很多人的婚姻生活來說,最麻煩的事情就是婚姻問題。 當面臨婚姻問題時,許多人可能想離婚。 畢竟,婚姻可能要經歷很多考驗,所以當面對生活中許多瑣碎的事情時,雙方可能會直接選擇離婚,結束你的婚姻,那麼你知道婚姻法中關於離婚的新規定嗎? 以下小系列安排了婚姻法的一些新規定。

1、《婚姻法》新規定2021年離婚

1.新增30天的離婚冷靜期

根據現行《民法典》,夫妻雙方只要攜帶以下資料即可當場申請離婚:符合條件的離婚協議、雙方照片、戶口名簿、身份證和結婚證。

今年年初,新增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雙方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需要等待30天。 任何一方在三十日內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同時,離婚冷靜期結束後,雙方需在30天內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明。 逾期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離婚協議應明確規定“如何處理夫妻債務”

現行《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簽發離婚證書。

但《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除就子女撫養和財產達成協議外,還必須就“債務處理”達成協議,才能簽發離婚證書。

2、離婚的手續是什麼

離婚有協定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兩種方式下的程式也不同。

(1)協定離婚

首先,雙方需要簽訂離婚協議,分配財產和子女監護權,然後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辦理離婚登記,應當攜帶下列資料:

(1)雙方的戶口名簿和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書;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一式三份;

(4)提交兩張最近的兩英寸單半身免冠照片;

(5)在離婚登記現場,雙方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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