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小呂介紹了深圳和浙江關於個人破產的一些內容,比如個人破產後可以保留哪些財產而不被剝奪? 如果債務沒有償還,誰能在2021年申請個人破產?

一些朋友在後臺給我們留言。 當他們沒有負債時,當他們破產時,他們是否應該調查他們的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屬?

在本期中,小呂將帶您瞭解這個問題。

廣泛的聲明對象

《深圳市個人破產條例》第33條:債務人應當以本人、配偶、配偶名義如實申報財產和財產權益, 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報告。

浙江省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算(個人破產)指引(試行)(19)債務人申請時,應當將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名下的財產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報告

聲明的内容有多種類型

《深圳市個人破產條例》第三十三條債務人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實申報其本人、配偶、配偶名下的財產和財產權益, 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同居近親屬:(1)工資收入、勞動收入、銀行存款、現金協力廠商支付平臺帳戶資金、住房公積金帳戶資金等現金資產; (2)投資或以其他管道持有股票、基金、投資保險等金融產品和理財產品所享有的財產權益; (3)投資境內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登記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財產權益; (4)知識產權、信託受益權、集體經濟組織分紅等財產權益; (5)所有或共同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財產; (6)運輸工具、機械設備、產品、原材料和其他財產; (7)個人收藏文具、書法、繪畫等貴重物品; (8)債務人基於繼承、贈與、代為持有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 (9)債務人在接受破產申請前可以期待的財產和財產權益; (10)具有處置價值的其他財產和財產權益。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在境外的財產和財產權益,也應當如實申報。

顯然,只要是具有處置價值的財產和財產權益,地方試點項目都希望得到容納。 無論是從受驅動的財產和不動產的角度,還是從有形和無形的不動產融資的角度來看,其目的都是避免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 畢竟,破產制度的作用是拯救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

債務人的財產和財產權益有權利限制和瑕疵的,應當在申報時予以說明。 例如,債務人家中還有另一件衣服。 如果它很髒,將不可避免地影響其價值和隨後的房地產價格變化,囙此需要如實報告。

《深圳市個人破產條例》第34條:債務人按照本條例第33條的規定申報財產和財產權益的,應當在申報時說明:(1)財產或財產權益歸債務人成年子女所有, 但兒童在獲得時不是成年人; (2)債務人的財產已經出租,擔保權益和其他產權負擔已經確立,或者存在共同所有權、所有權爭議等情形; (3)債務人的動產為第三人所有; (4)債務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以協力廠商的名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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