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新增了“離婚冷靜期”。很多人說他們不想等一分鐘就想離婚。這顯然為離婚設定了障礙。將來誰敢結婚?讓我們冷靜地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案例重播]

張敏和李燕2008年結婚,2019年5月生下女兒小翠。李燕在一家企業工作,月薪2500元。張敏也在組織工作。張敏覺得生活很緊張。張敏在同學聚會上遇到了一比特老同學。現在他出海捕魚,年收入不低於20萬元。張敏很感動。回家後,他告訴李岩,讓他跟著他老同學去釣魚,但李岩的母親不同意。她認為去釣魚太危險了,所以不讓他走。看著丈夫,張敏覺得未來沒有希望了,於是想提出離婚。我聽說《民法》中規定了“離婚平靜期”。她覺得離婚不容易,所以她想快點離婚。不過,她現在並沒有充分考慮是否離婚,所以現時不知道該怎麼辦?民法典生效後離婚難嗎?

【律師點評】

1、婚姻法與民法典規定的兩種離婚制度

我國的離婚管道有兩種:協定離婚和訴訟離婚。協定離婚是指雙方就解除婚姻關係、撫養子女、財產分割等事項達成協議,簽訂離婚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因解除婚姻關係、撫養子女、財產分割而提起訴訟離婚,只要有一方當事人達不到一致,一方就需要以訴訟的形式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將對是否結婚作出判决,如何撫養子女,如何根據雙方的申請分割財產。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不能協定離婚,只能通過起訴離婚來終止婚姻。我們來比較一下婚姻法和民法典下的離婚制度


2、傳統婚姻法下的協定離婚與訴訟

我國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確實破裂”作為判斷是否離婚的標準。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 雪櫃結霜 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因不和分居兩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况分別處理下列訴訟:(七)判决不允許離婚、調解情况良好的離婚案件;判决、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不予受理如果沒有新情况、新原因,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離婚,則需要在離婚判决生效6個月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離婚的原因是“感情不和”,但“感情不和”並不意味著“感情破裂”。對於大多數當事人來說,無法證明他們的“情感不和”已經到了“情感破裂”的階段。囙此,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第一次提出離婚請求的離婚不予準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一審判決不允許離婚的案件,當事人只能在半年後申請第二次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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